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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24号关于给予周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5:27

周某某,男,高楼镇蚕场村原村委会主任,现为蚕场村支部党员。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5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周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周某某存在以下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2012年下半年,高楼镇蚕场村组织建设防洪堤工程,时任蚕场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支部书记曹某和毛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为顺利承揽该工程谋利,通过毛某某的朋友叶某某(非中共党员)联系挂靠了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2012年9月27日,该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仅有叶某某联系挂靠的7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该项目由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224.3万元的价格中标,周某某、曹某等人为实际项目承建人。

 2013年3月,高楼镇党委研究决定,同意接收周某某为中共预备党员。周某某在入党接受党组织审查时,隐瞒自己上述在2012年与他人合伙串通投标蚕场村防洪堤工程一事,2014年2月26日转正接受组织谈话时也没有主动汇报自己上述串通投标行为。

周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组织纪律,有隐瞒入党前错误的行为,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5号)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某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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