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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22号关于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3:48

黄某某,男,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30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黄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黄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1年以来,黄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辖区河道采砂管理活动中,明知陈某某存在多次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接受陈某某吃请、陈某某委托他人说情、吃请,通过让他人顶替陈某某被行政处罚、隐瞒陈某某行政处罚前科的方式,对陈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陈某某,致使陈某某继续从事非法采砂活动。2017年12月,陈某某因非法采矿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某、郑某某在湖岭水利站任职期间,陈某某非法采砂涉及的非法所得金额合计38万余元。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刑法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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