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男,飞云水利站站长。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1月30日,经本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我委对郑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郑某某存在以下违反廉洁纪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一、违反廉洁纪律
2013年12月6日,郑某某利用湖岭水利站参与对湖岭镇河岙村三面光渠道和堰坝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向河岙村支部书记郑某某借款3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用于归还郑某某个人在市农商行的到期贷款,同月12日郑某某将本金30万元归还给郑某某。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1年以来,郑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辖区河道采砂管理活动中,明知陈某某存在多次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接受陈某某吃请、陈某某委托他人说情、吃请,通过让他人顶替陈某某被行政处罚、隐瞒陈某某行政处罚前科的方式,对陈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罚代刑放纵陈某某,致使陈某某继续从事非法采砂活动。2017年12月,陈某某因非法采矿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郑某某、黄某某在湖岭水利站任职期间,陈某某非法采砂涉及的非法所得金额合计38万余元。
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刑法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经2018年3月17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7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