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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18号关于给予姜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0:37

姜某某,男,玉海街道沿江社区支部党员。

2014年1月24日凌晨,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GP555号小型汽车从安阳街道驶往莘塍街道方向,途经罗阳大道和塘河北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2014年2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5月19日,姜某某、余某等人在锦湖街道奥林匹克棋牌室包厢内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市公安局给予姜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姜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又参与赌博活动,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姜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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