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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17号关于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50:07

孙某某,男,汀田街道宣前村支部党员。

2015年1月29日21时许,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C2N03号小型汽车从上望街道大番茄KTV驶出,途经莘阳大道明镜公园前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2015年2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孙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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