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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15号关于给予林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49:17

林某,男,塘下镇东洲村支部党员。

2015年6月18日晚,林某饮酒后驾驶浙C075C2号小型轿车从塘下镇广场路驶往鲍田方向,途经塘下镇环镇北路陈宅村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检查。林某为逃避检查在卡点前方左转弯,在转弯过程中与拦截的执勤车发生刮擦。林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在塘下镇广场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2015年7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林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林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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