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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14号关于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48:24

林某某,男,塘下镇龟山村支部党员。

2015年年底以来,郑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到公海上购买柴油入境销售牟利。2016年4月至6月,林某某明知郑某某、宋某某等人销售的柴油系走私入境,仍与他人结伙购买,后以每吨加价10-20元转卖下家,共购买柴油454吨。期间,林某某联系下家驾驶油罐车到郑某某、宋某某等人指定地点,从“三无”油船上直接卸至车上,下家在加完油后向林某某支付油款,林某某扣除加价利润后转账支付至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林某某购买的走私柴油所涉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948376元。

2017年1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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