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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13号关于给予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47:06

宋某某,男,汀田街道联盟村支部党员。

2015年年底,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艘“三无”油船,找宋某某等人合伙到公海上购买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宋某某出资35万元。后宋某某等人通过中间人与上家谈妥柴油交易的价格、数量、接头方式后,通知胡某某出海。胡某某组织船员驾驶船舶与上家母船接头、过驳柴油后,运回瑞安市飞云江、苍南县等地码头,分卸至宋某某等人联系的下家油罐车上。期间,郑某某、宋某某负责码头卸油,宋某某过磅、记录加油数量、联系买油下家,并负责收支柴油货款,结算和发放分红。从2016年3月至6月,郑某某、宋某某等人共走私柴油43航次,合计6240.48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款14272328元。

2017年1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

宋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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