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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11号关于给予苏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46:12

苏某某,男,仙降街道金山村支部党员。

2017年11月21日21时36分许,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L6X5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仙降街道项岙村村间路段即322国道仙降项岙村路口往南300米处时,车头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12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苏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苏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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