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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10号关于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45:33

林某某,男,仙降街道翁垟村支部党员。

2014年10月31日,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沈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子名义向公司借款500万元。2015年3月,沈某某因投资失败,预谋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逃避公司部分债务。后经沈某某提议并与林某某协商,在实际向林某某借款395万元的情况下,向林某某出具7张借款总金额为1165万元的借条。同时,沈某某指使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虚构款项往来情况。

2015年8月,林某某经沈某某授意,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某偿还借款1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5年9月2日,该案经瑞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2015年9月14日,林某某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1月24日,沈某某持有的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被移送评估拍卖。2016年9月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

2017年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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