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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9号关于给予阮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44:02

 

阮某某,男,市红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部党员。

2017年3月8日晚,阮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5LQ21号小型轿车,行经上望街道东新线上望一公里前地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测,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

2017年3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阮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阮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阮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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