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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8〕8号关于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6-25 10:43:28

林某某,男,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所支部党员。

2017年4月13日21时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Z76Y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南滨街道塘头村驶往南滨街道阁一村,当日21时35分许,车辆行经南滨街道东兴路浙江滨海橡胶有限公司前地段时,车头右侧碰撞同向行走的行人宋某某致其受伤,后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7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林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8年2月26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2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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