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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14号 关于给予施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21:22


 

施某某,男,高楼镇高一村支部党员。

2015年6、7月份,瑞安市高楼镇高楼社区流传高楼镇区划重新调整的信息。为了能在高楼社区设立高楼镇镇址,施某某、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通过打报告、交村印、拦路等方式向政府表达诉求。2015年8月10日,施某某、柳某某等人先来到高楼社区,将事先起草的《关于强烈要求高楼社区设镇的申请报告》和“三村一场”的印章交给社区书记;接着来到高楼镇政府,将上述报告交给工作人员;之后又来到高楼绿道项目部和污水处理厂,以争取支持。此后,施某某、柳某某等人得知镇址不设在高楼社区,于是组织村民到高朋酒店路口以及飞虹街和57省道高楼大桥段路口,以搬木桩、拉绳索的方式设置路障拦路,阻碍车辆通行。期间,施某某等人拉木桩设置路障,柳某某在边上指挥。上述行为导致56省道和57省道的道路等相关路段无法正常通行,现场交通严重堵塞,过往车辆转远道绕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瑞安市交警大队高楼中队民警和高楼派出所民警、协警出警到现场,但遭到抗拒、阻扰,后瑞安市公安局出动特警到现场执法,直到当日18时许,才清理路障、恢复交通。

2017年7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施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施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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