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男,曹村镇南堡村支部党员。
2016年7月11日20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W8U6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江曹线马屿镇大板桥村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2016年8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