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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07号 关于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8:23


 

吴某某,男,马屿镇梅底村支部党员。

2016年3月30日至4月5日间,周某某在马屿镇梅底村吴某某经营的小店内,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庄家赢钱1万元抽取300元或500元头薪,共抽得头薪人民币2万余元。期间,吴某某提供赌博场地。4月5日晚,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8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吴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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