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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纪〔2017〕204号 关于给予肖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7:17:42

 


 

肖某某,女,陶山镇荆谷社区两新联合支部党员。

2004年至2010年,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两家公司投资建造新厂房、投资设备、清偿贷款、生产经营所需为由,通过口头宣传以支付高利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肖某某协助谢某某向部分个人借款。期间,谢某某共计向60位个人和一家企业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人民币,肖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5万元。

谢某某将吸收来的部分公众存款中的4000余万元陆续用于投资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山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和生产经营,小部分用于家庭消费,部分用于归还部分被害人本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

2011年12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肖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7年12月8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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