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依据是( )
A.宪法
B.监察法
C.公务员法
D.刑法
02
答案
B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本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政务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是党管干部原则在国家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且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本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集中统一的规定。本法落实党中央要求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和复审复核途径,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规则和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本法将监察全覆盖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就是《监察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监察对象;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处分适用规则,又针对不同公职人员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处分后果;在处分情形设定上,既注重各类处分对象的共性,又注重各自特性,做到共性与特性兼顾。
三是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公权力来源于人民,公职人员的职权法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廉洁、公正行使。《监察法》将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本法将《监察法》的要求予以细化,进一步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界限和道德操守底线,促进公职人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公平公正用好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共同维护好公职人员队伍的整体形象,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提升党和国家机关公信力。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依据是《监察法》。政务处分这个法律概念是由《监察法》首次规定的。《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本法全面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在《监察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明确了政务处分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将《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落细。
来源:纪法思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