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扶贫领域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雁过拔毛、弄虚作假等问题。
2.
组织或参与村霸、地霸、宗族宗派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涉黑涉恶问题。
3.
在村级集体“三资”、专项资金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非法转让土地,以及教育、医疗、社保、征地拆迁等领域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问题。
4.
向企业推销产品、承揽工程、搭股、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问题。
5.
在涉企服务中庸懒散慢、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层层推卸责任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6.
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报复性执法,“没有关系不办事、有了关系乱办事”,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出谋划策、打政策“擦边球”等问题。
7.
违规接受协会、企业安排的宴请、旅游及其他娱乐活动,收受礼品、礼金、礼卡,变相公款旅游,隐形公款吃喝,借婚丧喜庆敛财等问题。
8.
其他久拖未决、群众持续反映的“微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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