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执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当事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政府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研。
八.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下级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考察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