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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9-10-09 09:57:36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


    第一条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条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级各项收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应当参加。
    联席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有效。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定期汇报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必要时应随时汇报。村党组织根据汇报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交叉兼职应履行规定程序。
    村共青团、妇女组织成员人选由村党组织审查后分别报乡镇团委、妇联批准。民兵组织负责人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报乡镇党委审批。村文书、报账员、出纳等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报账员、出纳还应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六条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村党组织提议。根据群众意见建议,村党组织研究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三)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四)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通过民主恳谈会(听证会)、说事会等途径,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六)表决结果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告。
    (七)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社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更改。


     第三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九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村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应在乡镇指导下进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布,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布。
    第十二条深入实施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各村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并以村务简报、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发布到户。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支出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数额较小的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签;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还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会议审核同意后,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财务支出事项,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各村意见后提出,报县级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明确。
    第十四条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承包租赁,应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结果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他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应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十六条加强村经济合同管理。村级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渔塘和其他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承包租赁等,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规范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报账员、出纳)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统一由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在届内被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补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交还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
    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努力形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为基础、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各类组织互动合作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以自然村落、片组或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充分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组建好网格服务团队,为网格内村民提供服务。总结运用“片组户联系”、“党建进组、服务入户”等经验,切实发挥网格服务团队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村综治、治保、调解组织,壮大基层群防群治维护稳定力量,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动态调节和化解机制。
    第二十一条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共建理事会、和谐促进会等新型社区治理组织,畅通农村社区内不同群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渠道。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志愿者、法律援助、养老助残、帮扶互助、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环境保护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形成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第二十二条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充分整合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有效为农村居民提供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福利、社区教育、法律服务、创业就业、综治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农村社区经营性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且不需村民本人办理的),应本着便民、无偿、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村民需要,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民情档案。以村为单位,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档、一事一表”的要求,分村情、户情、事情等类别,全面建立民情档案,及时完善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五章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服务型村党组织建设。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进一步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对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及时建立党总支或党委,合理调整下属党组织设置,积极在自然村、村民小组、非公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流动党员集聚区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探索联建、共建等形式,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充分整合区域内各类党建资源,深入推进党建带群团建设,切实增强党组织的领导和服务能力。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村党组织(党委、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涉及讨论决定事项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党员设岗定责、联系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民主评议、党内关爱等工作制度,做好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
    全面实行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优制、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公示、共同把关”的要求,做好在外出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班子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开展创先争优,落实创业承诺。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目标,深入开展争做“新农村建设先锋”行动。认真抓好创业承诺事项的落实,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创先进、争优秀、建新功,带头创业致富,带头美化人居环境,带头弘扬优秀农村传统文化,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八条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村其他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岗位轮训,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应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集中培训。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村民(社员)代表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实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村干部出现其签订的《辞职承诺书》所列辞职情形,以及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乡镇调查属实后,启动村干部辞职承诺工作程序。由乡镇指导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 (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辞职正式生效。村干部辞职后,由各村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
    第三十条加强村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村干部行为,积极引导村干部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建立村干部坐班、值班或轮班制度,全天候为村民群众开展服务。建立村干部请销假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临时外出,应向乡镇党委口头请假;较长时间外出,应书面向乡镇党委请假。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外出,应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其他村干部也要建立请销假制度。对于长期外出且难以履行职责的村干部,经责令整改无效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辞职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开展“双述双评”活动。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要向乡镇党委、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述廉,并与村级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一起接受本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社员(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其职务终止。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或误工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补贴。村干部工作报酬应当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挂钩。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规模、岗位责任、工作实绩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并结合本村当年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
    辖有村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履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党委、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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